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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时 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6-23阅读数:人阅读

大皖新闻讯 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划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预案》自发布之起实施,《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0〕13号)同时废止。

重污染天气预警为三个等级

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组织邀请有关专家组成空气质量预测专家组,负责研判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跟踪污染物累积过程,并配合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开展区域空气质量联合会商,对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开展技术指导。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级指标,AQI可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计算。按照预测的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划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经预测,AQI>200或AQI>150持续2天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为黄色预警;经预测,AQI>200持续2天或AQI>150持续3天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为橙色预警;经预测,AQI>200持续3天且AQI>300持续1天以上时,为红色预警。

空气质量恶化程度超出预测应及时修订

《应急预案》还明确了预警发布工作,当预测到全省连片5个及以上设区市空气质量将达到上述预警条件,省环委办应及时制作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明确预警级别、预警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城市等内容,报相应层级领导审批后发布。

当空气质量恶化程度超出预测时,应及时修订预测结果并尽快发布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发布预警。

设区市预警信息原则上应在预测空气质量达到预警启动标准之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或在收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后3小时内发布。设区市可依据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更高级别预警。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省环委办应及时发布预警降级或预警解除信息。根据长三角区域预警信息要求发布的预警,应当在长三角区域预警降级或解除后方能降级或解除。当预测空气质量污染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启动条件,且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提升预警等级。

启动Ⅰ级响应 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根据预警发布等级,将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强制性减排措施,比如城市建成区内禁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在保持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停止渣土运输作业等。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强制性减排措施,包括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加强城市建成区裸露地块、工业及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面源管控等。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强制性减排措施,包括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等。同时,视情开展建议性措施,包括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号段限行;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等。

大皖新闻记者 姚一鸣

编辑 崔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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