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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两名女子编造惊悚谣言,双双被拘留!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9-06阅读数:人阅读

微信群

是我们常生活工作中

必不可少的交流沟通工具

天朗气清的网络环境

需要每一个群成员遵守

两女子公然在群内造谣

捏造重大警情引起公众恐慌

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起因

近,怀化市鹤城区网民易某云在某小区微信群发布“怀化亡命之徒冲关杀4人”的内容,引发网民关注。经核实,鹤城区未发生此类案件,该消息为谣言。

案件经过

经民警核查,易某云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将其妹妹易某霞道听途说的“怀化亡命之徒冲关杀4人”的虚假信息在某小区微信群中发布,该信息虚构事实、混淆视听,引发网民关注讨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处罚结果

易某霞、易某云因虚构事实散布谣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易某霞作出行政拘留10、易某云行政拘留5的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为有效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希望大家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网警提醒

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上网言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在网上蓄意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来源:鹤城警务

编辑:秦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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